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由其上报的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上报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