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在湿地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向社会公布,或者违反条件、程序引进限制发展的产业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