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南沙新区应当支持和引导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南沙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南沙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