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八章 社会治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南沙新区应当推动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人员积极融入社区,并为其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