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南沙新区围填海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不得破坏海岸带、海域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