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的保护,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创新湿地保护机制,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在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