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生态、宜居、可持续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南沙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南沙新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