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生态、宜居、可持续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南沙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南沙新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