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三十七条有效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鼓励仲裁机构聘任符合条件的港澳人士作为仲裁员,在南沙新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为港澳人士参加仲裁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