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