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三十六条有效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