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