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三十四条有效南沙新区应当提升与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简化通关手续,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