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二十八条有效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