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二十七条有效南沙新区应当创新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