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二十九条有效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南沙新区应当通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引入港澳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和先进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