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二十六条有效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合作领域,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