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