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评估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