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对直接从事本市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