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章 用电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有权进入用电现场进行检查,对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供电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