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窃电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

(一)用户或群众举报的;

(二)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的;

(四)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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