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章 用电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窃电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一)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二)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三)本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的;(四)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部门移送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