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用电检查和窃电行为查处第十六条有效窃电用户应当补缴窃电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拒绝补缴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巨大、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供电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