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用电检查和窃电行为查处第十五条有效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用户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和保护现场,向涉嫌窃电的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可以采用录像、摄影、现场封存涉嫌窃电装置等手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