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用电检查和窃电行为查处第十七条有效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结果或者窃电量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用电计量装置仲裁检定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结果或者窃电量认定结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