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用电检查人员,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用电检查资格。

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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