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用电检查和窃电行为查处第十四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用电检查人员,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用电检查资格。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