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