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