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