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