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