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

(一)重要决策方面:

1 、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

2 、改制、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

3 、股本设计、增资扩股和股权激励方案;

4 、职工招聘、解聘方案。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1 、年度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

2 、财务管理和审计、评估结果;

3 、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4 、大宗物资采购;

5 、租赁、承包合同及执行情况;

6 、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7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涉及职工利益方面:

1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 、职工工资、福利、晋级;

3 、奖励和惩处职工;

4 、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

5 、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

6 、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7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8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

9 、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10 、职工培训计划;

11 、破产、转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

1 、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2 、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3 、领导人员工资、奖金和持有本单位股权的情况;

4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 、招待费使用情况;

6 、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