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和监督。

省、市(地)、县(市、区)工会负责公开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