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义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