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义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