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