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第二十七条有效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义工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