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