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拖延不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