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书面提出对承办单位的质询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书面提出对承办单位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