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截止日期提出的代表议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