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代表对本自治区各方面工作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参加管理本自治区地方性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形式。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办理并负责答复。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