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六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与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联系、沟通。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