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已废止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后交其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