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已废止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十日内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