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涉及人群、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分析,报告情况,提出防治规范和工作指引,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

(二)指令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整合科研资源,开展科研协作和联合攻关;

(三)指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四)必要时,经省指挥部决定,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演、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五)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