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