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五条有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