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不得拒收或者推诿。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收治的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