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有关单位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