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教师依法享有教龄、教学、班主任、特殊教育、特级教师津(补)贴和其他津(补)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