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十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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