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
(三)当年预算在二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五)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总表;
(六)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