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已废止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七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