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